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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

用成副身家買樓,但層樓不屬自己所有

姚松炎教授解釋,我們名義上所謂「買樓」,其實只是一個長租約,住一段長時間。大家所「買」的樓,租約隨時在廿年內到期。
儘管港人買樓,花盡畢生積蓄,但我們和地產商,都沒有土地的永久業權。此非國際常態,而是殖民地遺產。弔詭在於中國仿傚香港,引入同一土地制度。
香港開埠後第一次賣地,原想賣永業權,但遭英國阻止。英政府擔心土地賣盡,收入成疑,著香港要自負盈虧,轉為放售租約。
1947年,香港便試過大規模租約期滿。其時戰後百廢待興,港英要求補足地價續租,激發市民上街,政府的讓步,只是分期付款(兼利息),依然要付全數。
至於新界,則屬租借而非割讓。清政府原承認土地永業權,俗稱「紅契」。港英接管後,駐新界的理民官重新丈量土地,召喚地主申報,將紅契換成港英的集體官契,是謂「打白條」。
由於英方租借新界99年,直到1997。原本的永業權,一樣改為租約,租期為「75+24-3」,75年租約,可續租24年,另減3日,以便官方處理,交還土地予清政府。
及後中英談判過渡,聯合聲明的談判結果,就是97前港英政府賣地,租約不得超越2047年;97前屆滿的租約,從差餉中抽3%金額,自動續租,到2047為止。
但97後才屆滿的租約怎樣辦、去到2047又怎樣處理,聯合聲明沒有定案,交由港府決定。
2004年,薄扶林花園成為政權移交後,第一宗租約期滿的案例,當年一度因擾攘而無法出售物業。結果循例以3%差餉,續租50年。
但政府沒為此明文立法,而是臨頭才以行政應變。2021年,香港將再次面對大規模的租約期滿。2047前途問題,仍在未知之數,並非空穴來風。
中國的溫州市,為解決財政緊絀,在土地使用期屆滿後,要求業主補足地價才能續約,惹來民憤,遭中央政府制止。如何跨越2047,端視乎我們有怎樣的政府。
姚教授說,香港的土地法例極其複雜,能窺堂奧者屈指可數。學生出師後,如能進入地政總署打滾十年,再轉投地產商,鐵定發達。
最後姚教授向大家派發卡片,不忘提醒:「我就嚟唔係度做喇。」
姚松炎:土地有別於其他資產,在學界早已根深柢固。早至 John Stuart Mill 的 "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",已經有明確區分。
土地之所以有別,乃因一般資產,是通過人的努力和付出而存在。例如黃金,是靠人用手去掘,篩除雜質才有成品,所以黃金的產權屬於付出者,可以獲利作為勞動的補償,這就是私有產權。
可是人類未存在,土地已經存在,土地毋須任何 effort 都有價值。David Ricardo 都有類似論述,土地不同於一般資產,不完全受私有產權保障。
英國土地法便彰顯此精神,接受逆權侵占。容許非業權人通過長期耕耘,向法庭申請成為正式業主。
當業權人沒有善用土地,土地誰屬並不在乎有多努力,就要考慮公眾利益,業權人才會得到私有產權保障。若土地業權人沒有履行對公眾的責任,公眾有權利取得土地業權,這就是逆權侵占的法理邏輯。
在東北事件,土地業權雖受保障,但業主沒有充分使用土地,任其荒廢,甚至損害環境,不符合公眾利益。我們建議政府,應該回購土地,或換地補償業權人,原地則繼續租予農民。東北發展可以另行覓地,而不必與農民衝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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