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委會上月檢查本港市面上22款牛奶及18款牛奶飲品樣本,發現其中8款牛奶飲品包裝上,「牛奶」或「milk」字樣,比「飲品」或「drink」或「beverage」字樣較大,消費者一不留神容易混淆。
消委會解釋,「牛奶」所含乳脂不得少於3.25%,及不得少於8.5%的奶類固體,即包括忌廉、離脂奶等;而「牛奶飲品」則指將流質奶脂與從牛奶衍生的其他固體,如奶粉及奶固體合成的飲品,所含奶脂不得少於0.1%。如果產品包裝的配料/成分表上見到奶粉、奶固體/乳固體、奶脂/乳脂等字眼,即表示該產品為牛奶飲品。由於脫脂牛奶及低脂牛奶含的奶脂不足3.25%,所以亦視為牛奶飲品。
,而23款以巴士德消毒法處理的牛奶或牛奶飲品樣本中,大部分未有細分具體「傳統巴士德消毒法」或「延長保質期超巴士德消毒法」(ESL)。
至於不少食物及飲品上寫有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」或「此日期前最佳」。消委會解釋,前者代表食物過期後不能食用,即使外觀上沒有很大改變亦不安全;後者則指食物過期後,雖不在最佳狀態,但仍可安全食用。
消委會指,不同消毒法對牛奶或牛奶飲品的保質期、儲存方法和味道均有一定影響,建議業界應在包裝上註明具體消毒方法及「生產日期」,令消費者了解產品新鮮度,增加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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